365现金足彩网
 欢迎来到365现金足彩网  
网站首页 机构设置 政务动态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业务服务 专题专栏 消费维权
今天是 萍乡七日天气
首页>学习园地
宪法讲义提纲

  一、宪法规范的基本概念

  (一)宪法

  1、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我们日常工作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调整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有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冲突规范。

  (1)实体规范是用来具体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当事人责,权,义明确。从而形成可见的预期,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我们也可以称其为通过实体实现正义的规范。

  (2)程序规范是用来具体规定当事人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本身并不追求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是使得当事人在追求实体权利,义务的时候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它追求的是一种秩序,一种看的见的正义,即“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我们可以称其为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规范。

  执法实践和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程序合法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可以作为简单、直接地判断执法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在经过市政府批准的权力清单中,我们有七个权种的行政权利,其中,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尤为严格。

  行政处罚不仅要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相关总局、省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性规定,还要特别重视办案中关于具体环节程序的特别规定。如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取证过程符合相关工作规定的流程。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为例,这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经常性的工作。其中检验报告是核心证据,其合法性必须符合三个环节的程序审查:一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二是抽查工作规程,有三个要素,要有省以上抽查计划;抽样、检验人员不能是有重合,必须抽检分离;抽样数量与基数的比例要符合规定。三是严格保护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检验结果和复检事项。严格意义上讲,案卷中检验报告在这三个方面有缺陷,核心证据乃至整个案件的合法性就失去了基础。

  此外,行政检查如果不严格按照年初批准的检查计划或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实施,也可能会在程序上违法;行政许可不严格履行告知、送达手续,遵循国家规定的时限,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基础,对我们来说,程序规范主要是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范。这是我们一定要养成的执法理念;一个不能恪守执法程序的执法行为,怎么也无法摆脱滥权、渎职的嫌疑。

  (3)冲突规范是用来具体规定法律选择与适用的。是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产生的。它本身既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规定使用何种程序来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通过指导,来告诉法官选择那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因此它也被称做“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因此我们可以称其为通过选择,指引来实现正义的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中全方位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保障公民权利,这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

  宪法规范的特点:

  (1)根本性,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二是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是最高上位法,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三是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不管是何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凡是与宪法内容或精神相冲突的,都不是我们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选项。

  (3)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宪法只对国家、民众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

  (4)纲领性,这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现实社会生活,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2018年修宪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以及第二个一百年的发展目标,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建设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一般来说,法律之所以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就是为了形成可见的预期。宪法所确认的国家发展目标,就是实践宪法的终极预期。在法律适用上,两个有冲突的法律中,我们应该选择上位法;在法律选择上,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及两个以上没有冲突的法律时,我们应该选择立法精神更直接反映宪法更高要求的法律。以违法经营车用柴油案以及违法生产经营氟超标煤炭案件为例,我们在《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选择后者是没有问题的。2018年宪法第32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充实在序言部分,是我国宪法总体预期的最重要部分之一。

  (5)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的稳定,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包括宪法典、修正案、宪法解释以及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特殊形式规范。

  (1)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另一种则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2)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

  (3)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形成。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4)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宪法典之中,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的优点是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因而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宪(88、93、99、04、18)52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的。宪法修正案的功用:一是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二是变动宪法中的规定。绝大多数宪法修正案起到这一作用。如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82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1988年修宪是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改,增加了两个重要条款。修正案第1条规定:"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修正案第2条允许国有土地依法转让。

  (二)宪法及宪政起源。以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其相关制度与观念起源于中世纪末的英国,因此,英国被誉为“宪政之母”。但是,英国的宪法形式却与众不同,它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典,而主要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所构成。主要有: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20世纪以后的<议会法>、《人民代表法》《内阁大臣法》、《国家豁免法》等等。其中,《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的影响尤其重大。

  1、《自由大宪章》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是宪政之渊源,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它奠定了英国乃至现代世界各国宪政的基础。《自由大宪章》共63款,围绕对臣民财产和人身的保障以及如何保障,是“大宪章”的目的,它规定由大会议进行监督,防止国王滥用权力而侵犯臣民的权利。因此,“限制王权以保障民权”就成了《自由大宪章》的核心内容。继《自由大宪章》之后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文件,都是以此为核心的。

  2、《人身保护法》全文20条,其宗旨在于进一步明确规定限制非法逮捕和拘禁,保障臣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合法权益。它被英国人视为人权保障和宪法的基石。

  3、《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规定: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和废止法律、不得随意征税和支配税收,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等。《权利法案》除了以保障臣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规定王权从属于议会,把行政权置于立法权之下,由此而确立了英国的代议制君主立宪政体。

  可见,人类之所以要制定宪法,实行以宪法为基础治理国家的政治,起因就是国王滥用国家权力,造成了对公民财产与人身权利的侵害。制宪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其保障的方式就是限制王权。那么,谁来限权?由人民组成的“国会”,国会限权,实际上就是人民限权。我们国家规定由全国人大来监督宪法执行。“保护公民权利;民主监督实施;规范国家权力”。这就是宪法的渊源和核心理念。

  英国的宪政实践所体现出的宪政观念,到近代以后,被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们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他们对权力的本质有着深刻认识和精辟的论断,这个认识可以概括为,“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腐蚀性和诱惑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由于权力在本质上是邪恶的,同时权力又是有组织的人类社会无法取消的,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维护人类尊严最现实的途径便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做到“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所有这一切都要在体现民意的宪法的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就是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种社会控制模式就是宪法政治,或称法治模式。

  坦率的说,我一直认为,立法即便是在理论上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的最新成果作为基础,一个稳定的、正当的、为当代及后世普遍认同和遵循的法律原则,还需要有深刻的哲学思想为基础。在这里,我想讲讲执法实践中执法理念方面要突出掌握的两项原则。即在经济领域行政执法中,对于一般性违章违法要突出从合理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出发,分析问题、权衡轻重、处理问题。

  我们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合法,有两种主要原则:一是“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当事人的某一行为对竞争、对消费者权益、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明确的损害,不论其产生的后果如何,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只要证明这种行为存在就可以认定其违法。一直以来,我们的行政执法基本上都是采取这种确认标准,执法人员在这种环境下已养成了一个执法行为习惯,就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细致、准确的文义分析和并予以机械遵从,工作的重点在于收集证据对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条文的行为予以证明。二是“合理性原则”:是指当事人虽然存在某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但通过对其行为意图、行为方式、特别是行为后果中所包含的具体的合理或不合理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后,如果其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产生的正面效果大于负面效果,这一行为视为合法。以“独家经销或独家代理协议”为例,对这类限制竞争协议各国法律都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一般不直接认定其“本身违法”,而是根据市场的特定状况具体考量。这是因为这类限制性竞争协议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以其特有的方式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经济生活发生作用:一方面限制妨碍了经营者的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却有利于避免市场过度竞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类行为只有“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为竞争法所规制,而这一判断,需要结合对具体市场状况的诸方面因素的全面分析才能做出。

  尤其是经济领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象是常态,对一些经济现象存在的合理性的判断,不仅需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同时也要有一定的担当精神,需要有相当大的魄力。我们应该在实际工作中主动地锻炼执法人员的理性思维,要站在更高的工作责角度,使用合理性原则分析问题、判断是非。

  谦抑性原则更多的是立法实践中采用的原则,其哲学精神源于英国哲学家边沁的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当前,谦抑性原则的思路越来越多地实践于行政执法领域,如果有更好的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用以取得制止违法行为,弥补受损害的竞争环境、弥补受损害的消费者福利的效果,我们应该可以采取更有效、更合适的方法。对于无侵权后果及其它不良后果的轻微违章行为的处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选择行政指导的方式。

  二、为什么学习和实践《宪法》很重要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应有之义;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就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就包括了全面依法治国。

  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特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改革开放进程中各种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方位、基础性的特点,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国家与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宪法在社会生活中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还体现在它规范了国家政治的基本命题:包括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确保法制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等。

  因此,现行《宪法》不仅是国家法治的基石,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

  2、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就是契约精神,市场经济追求的自由、公平竞争就是由契约来维系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契约。所以,法治是维护市场经济契约精神的基本保证,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

  现行宪法曾有两个修正案确定和重申了我国走现代市场经济道路。

  邓小平南巡谈话之后,1993年修宪通过了9 条修正案;其中,第7条修正案在宪法上正式确认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修宪通过了6个修正案;其中,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写进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从宪法上明确宣布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根本性、革命性的法治举措,促使我国走上了充满内在活力的法治经济道路,表达了崇尚经济民主、经济法治的价值追求。同时,也要求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均要恪守宪法确立的价值目标:也就是要推动全社会遵循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这也是我们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必须恪守和竭尽全力去维护的最重要的法律精神。

  3、依法行政、执法实践有一条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 ⑴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 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 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综合以上三点表明,尊崇和实践宪法精神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判断执法实践正确与否的基本标准。

  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有过四部宪法。

  旧中国有过九部宪法

  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以“君上大权”为核心,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四面楚歌的情况下,为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而颁布的。

  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压力仅用三天就出台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出台后不久便被革命的浪潮淹没。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917年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这部宪法是袁世凯在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后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与真正的宪法精神根本对立,但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1923年“贿选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无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政权制定的,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这部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1936年召开之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由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以自由平等为标榜,坚持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障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和官僚资本的经济垄断;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于1954年通过的,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一部立意好、内容好、基础好的宪法,对现实生活、54宪法乃至82宪法的制定都产生了特殊影响。

  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做了三件大事: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有四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它确认"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二是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三是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四是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我国宪法发展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五四宪法。一是历时近两年,从1953年1月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到次年6月宪法草案公布开展在全民中讨论,再到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二是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首,包括了田家英、陈伯达、胡乔木等党内人士以及宋庆龄等民主党派人士,可谓精英尽出。三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参考了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1946年法国宪法等,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宪法草案,四是1954年6月公布在全民中讨论,收集到意见稿110多万条,参与程度之高可见一斑。这部宪法在当时可以说凝聚了党和人民的智慧。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1954年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这在当时是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的。这条经验或者说是指导思想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许多规定上,都是如此。例如,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对于一些在目前条件下做不到的就没有规定,或者是按照中国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而对于各国普遍所采用的制度或者规定,予以采纳。如关于政治避难的规定。

  但是这部宪法通过之后,并未起几年作用,实际上从1956年下半年随着反右倾斗争的扩大化,这部宪法已经名存实亡了。就现在来讲,五四宪法已属过去。但是在半个世纪之后的今天,在把政治文明人权保障写入宪法的今天,回顾五四宪法厄运的成因,对于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文革”期间出台了1975年宪法,这是一部有严重思想偏差的宪法,它提出一些极左的思想观念,抛弃了原本很好的一些宪法制度。

  第三、粉碎“四人帮”、结束“文革”后迅速推出了1978年宪法,由于尚未完成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人们的头脑仍被“左”的思想禁锢着,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宪法仍受“文革”影响,仍然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保留了许多“左”的痕迹,存在很多问题。

  上述情形越来越不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开放实际。这是因为,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当的口号,做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因此,1979年和1980年就不得不就个别内容接连对1978 年宪法作了2 次修改,但仍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明确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之一就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他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这个重要讲话极为重要,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立了指导原则。

  在起草这部宪法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亲自领导了修宪工作,彭真同志具体主持了修宪工作,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召开了8次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了5 次会议,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并在全民中进行了4 个月的讨论,于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第四、1982年宪法经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不适宜的内容,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也是我国现行《宪法》。为纪念这个重要日子和突出依宪治国的决心,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2、1982年《宪法》的突出贡献。

  第一、1982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大大增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回归了宪法的本源和核心理念。突出的有:经过反复研究,最后决定仍按1954 年宪法的结构,设立序言、总纲、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等部分内容。其中,把公民的权利义务这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这一章的前面,体现了更加重视公民权利的民主思想。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具体。例如,增加了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二、1982年宪法对国家机构作出了许多制度创新规定。突出的有四点:一是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二是设立行政监察机关;三是恢复设立乡政府;四是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等。这些制度创新有助于提升政治、行政和社会管理的科学性、效率性。

  第三、1982年宪法加强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该部宪法不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丰富了我国的地方制度。例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一把手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第四、1982年宪法还设置特别条款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第31 条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这就是著名的宪法第31条。其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推行“一国两制”的宪法制度实践提供了必要的宪法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得以据此设立和发展的。该规定大大丰富了我国的地方制度类型。可以预见,今后台湾问题通过不断沟通协商,本着“一国两制”原则形成必要共识予以彻底解决,以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来确立特殊地位和法律关系之后,我国的地方制度将获得更加丰富、更具现代性、更符合实际的稳健发展,这一特别条款﹙宪法第31条﹚为维护国家的团结和完整,可谓功莫大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后出台的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起着根本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可以说,1982 年宪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块基石,是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这是在当今中国语境下具有政治正确性的基本判断。

  习近平同志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之后的首次重要公开讲话,就是在2012 年12 月4 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的讲话。他明确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30 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30 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前,现行《宪法》4次修改、31条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修改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全面修改方式,另一类是部分修改方式。1988年以来形成的惯例是采用修正案方式和相应程序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在经济、政治、行政、文化和社会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人们日益认识到必须摒弃集权、打破垄断、放松规制、约束权力,逐渐就崇尚民主、追求自由、注重平等、尊重人权、保护权利、鼓励公开等形成共识,这些主张与认识也成为改革时代人们新的价值追求。这些都需要通过修宪得到更明确的宣示。

  在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前,82宪法采用修正案方式做了4次部分修改,形成了31条修正案,其基本的制度创新内容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1988年修宪只有2条修正案,分别是私营经济发展条款和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条款。修正案(1)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正案(2)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它及时解决了困扰经济发展、阻碍改革深化的若干最紧迫、棘手的压抑经济自由、造成不平等的问题,舒缓了宪法规范与改革现实之间的张力。这些问题还须要依照宪法规定来实施法律保障和政策调整,不断加以妥善解决。

  第二、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巡谈话,修正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前进方向,1993年修宪通过的9 条修正案,在经济改革、政治发展、法制革新方面发挥了巨大的调整作用。

  一是第3条修正案从宪法上确认了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使得初级阶段理论及其相关制度建设能够在宪法保障下顺利推行;二是第4条修正案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条款,首次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这项政治制度并保障其长期存在和发展;三是第5条、第8条、第10条修正案将传统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的表述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表述,将所有权经营权分开,更好地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表明我们摒弃了曾经固守的僵化单一的计划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四是第6条修正案确认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五是第7条修正案在宪法上正式确认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宪法上明确宣布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三、1999年修宪仅仅通过6条修正案﹙第12条至第17条﹚,增删数百字,但它对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面临世纪之交,人们系统地总结改革和发展的新经验,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跨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审时度势地作出, 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政策调整,一是将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二是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三是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四是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五是将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仅仅视为一种补充。六是将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定为稳定农村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针。七是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写进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以表明中国坚决走现代市场经济道路、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坚强决心。这些正确方针和重要政策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发展、依法治理的伟大成果和经验总结,都通过修正案上升为国家意志,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这次修宪将“反革命的活动”这一提法从宪法里摒弃掉,另行规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制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从而为我国刑法取消反革命罪提供了宪法支撑,等等。

  特别是这次修宪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法制建设的宏大目标,表达了尊崇和依靠法治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四、2004年修宪通过了14条修正案,是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前,采用修正案方式进行修宪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内容特别重要和丰富。

  与历次修宪相比,2004年修宪特别关注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高调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被称为“人权保障入宪”﹚,及时反映了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突出强调了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可以说,“人权入宪”是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的最大亮点,表达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乃是我国宪法政治实践和法治发展历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具体来说,这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和土地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被称为“社会保障入宪”﹚、将戒严修改扩展为紧急状态﹙可以确保在非常规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和救济﹚等载入现行宪法,从宪法层面为人权保障包括财产权保护提供了更明确有力的制定法依据。

  综上可见,31条修正案集中回应了经济政治改革和民主法治发展的深切呼唤,宣导了摒弃集权、打破垄断、放松规制、约束权力、崇尚民主、追求自由、注重平等、尊重人权、保护权利、鼓励公开等价值追求,具有非常丰富的法治内涵,直观地描述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梦想,这是保障我国经济稳健发展、推动出现 “中国经济奇迹”的深层次原因和关键因素之一。

  四、2018年修宪的核心内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的21条修正案(第三十二条至五十二条),是现行宪法采用修正案方式修宪以来,修宪幅度最大、修正案最多的一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此次修宪的核心内容与要义

  归纳起来,此次修宪共计21条修正案的核心内容与要义有五点:一是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第33修正案)。二是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第32、33、34、35、38、39、46修正案)。三是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第40、44、47修正案)。四是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第36修正案)。五是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第45修正案)。六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一方面是调整人大、政府涉及监察机关工作的分工及在监察机关任职限制的规定,第37、41、42、43、44、46、48、49、50、51修正案;一方面是在国家机关章节中,明确设立各级监察机关的各项规定,第52修正案)。

  了解和掌握好这五点此次修宪共计21条修正案的要义是本次宪法学习的主要目的。

  五、结束语,我对2018年修宪的认识

  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深刻的变化,也取得许多成功经验,理应及时通过修宪加以充分反映,使宪法规范更符合社会现实﹙也称宪法现实﹚,更易于实现时代的价值追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修宪的意义在于:通过一系列关键性的修改,将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和成熟经验及时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化,也可将党确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在达成必要的社会共识之后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化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某些脱节和冲突,使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更相符合、更加协调,使修宪行为与党、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能够一致起来,这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通过新的价值追求为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指导、推动和保障。

  



发布日期:2018-07-09
 
365现金足彩网
主办: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萍乡市文昌路188号 办公电话:0799-6777976
消费投诉:0799-12315(工商) 12331(食药监) 12365(质监) 登记咨询:0799-6881926 监察室:0799-6777810
赣ICP备15004554号

未经许可,禁止非法拷贝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