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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消费申诉工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修正)》第十七条规定: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五)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发布日期: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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