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市监(公)罚决〔2016〕412号
当事人:萍乡市中医院
地址(住址) : 江西省萍乡市楚萍西路10号
邮编:337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133200936030011A210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家坤 职务:法定代 表人
2016年7月1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对萍乡市 中医院在妇产科内展示的“萍乡市中医院自制剂用药目录 ”、“自制展示柜”展示内容有质疑。2016年7月19日,我局 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妇产中心大厅内摆放 有自制剂展示柜,柜内摆放有产品样品,旁边放置了一块公 示牌,公示牌标注“萍乡市中医院自制剂用药目录及有关药 品品名、功能与主治、规格、剂型、价格”等内容,涉嫌虚 假宣传,2016年8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制作了一块《萍乡市中医院自 制剂用药目录》展示牌,摆放在妇产中心大厅内,并在旁边 摆放一自制剂展示柜,柜内摆放有产品样品。展示牌内容为 “萍乡市中医院自制剂用药目录”(以下称目录)。目录分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标注“清凉茶”及其规格和价格 ;第二部分标注“医院批文制剂”并列举了复方黄连上清片等30种药品品名和功能主治、剂型、价格等内容,第三部分标 注“配方膏方”并列举了黄芪膏等9种药膏品名和功能主治、剂型、价格等内容,第四部分标注“配方酒剂”并列举了养 颜酒等9种酒剂品名和功能主治、剂型、价格等内容,第五部 分标注“中药特色配方香囊”并列举了吉祥香囊等9种中药香 囊的品名和功能主治、剂型、价格等内容,第六部分标注“时令防暑药品”并列举了风油精等5种防暑药品的品名和价格等内容。
现查明,目录中第二部分所标注的30种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当事人全部获得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文号(市中医院获得批准文号有36个品种),属于其合法制作 的自制剂药品。目录中第一部分所标注的清凉茶和第六部分 所标注的5种时令防暑药品为当事人外购已上市的合法药品 ,但不属于其自制剂药品。目录中第三部分所标注的9种配方膏方、第四部分所标注的9种配方酒剂,为当事人按照“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目录中第五部分所称的9种中药特色的配方香囊品种,为当事人运用芳香类中药饮片粉碎而成,不内服不外敷,“自制展示柜”中除“萍乡市中医院自制剂用药目录 ”已有品种外的当归粉、山楂粉、丹参粉等瓶装样品,为当事人单品种中药加工而成的细粉。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有关规定,以上品种均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故不属于当事人自制剂药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介绍信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相片。证明展示牌对自制剂进行宣传的事实。
第三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6个品种制剂批准文件。证明展示牌中第二类30个样品有批准文件。
第四组:配方膏方及配方酒剂的加工记录和处方笺。证明配 方膏方和配方酒剂是一人一方,非自制剂。
第五组:展示牌 制作费发票。证明展示牌宣传事实。
第六组:当事人委托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造成误解的事实。
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萍乡市工商银行安源支行(账号:1504200109024903818 开户名 :萍乡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