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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经过2010年集中专项整治,我市液化石油气质量得到了有效整治,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行为,预防和减少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液化石油气充装安全和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坚持监督检查与执法查处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形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质量安全状况,严厉打击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充装过期报废气瓶、翻新改造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促进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行为,预防和减少液化石油 气气瓶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6月上旬前)

  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和气瓶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摸清生产企业数量、生产许可或制造许可获证情况、生产规模、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底数,建立生产企业 质量档案。排查摸清辖区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底数,建立企业名录。通过清查,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为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奠定基础。

  (二)检查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9月底)

  在做好常态化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突击检查和执法检查,认真排查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和检验环节的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气瓶充装、检验违法行为。

  1. 严格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两站”安全监察。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气瓶送检验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是否擅自改造 翻新报废气瓶,是否充装超期未检或应报废气瓶,是否严格执行气瓶必须专用且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介质的规定,是否对气瓶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是否建立进出货台账。加强对气瓶检验单位的督导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是否按标准规定对应报废的气瓶进行 破坏性处理,是否转卖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是否存在修理、改造、翻新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

  2.加强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管。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开展充装气体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掺混“二甲醚”等掺杂掺假行为。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处理违法企业,严格整改复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约谈,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反复违法的企业,除了在行业上进行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进行 曝光外,暂停其充装业务甚至撤消充装许可,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液化石油气安全形势,清醒认识到当前社会各界对液化石油气安全和质量事故的高度关注,认真部署、层层落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投入到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

  (二)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协作

  各相关科室要在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协作配合,积极做好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地方政 府报告液化石油气重大隐患情况,加强与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扩大影响,加强舆论宣传

  利用局网站、微博、电视、广播等渠道扩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影响力和宣传面,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有效威慑液化石油气充装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65热线作用,鼓励投诉举报,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向社会充分展示为民的良好形象。

  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3日



发布日期: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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