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文件精神及江西省2016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市情况。市局决定对全市范围内汽车和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的质量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从事生产、销售汽车及汽车配件经销企业的各类经营主体。
二、整治时间
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全面清查汽车及汽车配件经销企业的主体资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者无中文说明,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查处汽车经销商搭售产品、强制消费,利用汽车团购、保险代办、商业车贷、旧车置换、旧车评估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查处汽车经销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假标识或虚假宣传;在维修保养、装饰装潢过程中,对使用的汽车零配件以及其他产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标识等虚假宣传行为;开展对汽车经销商销售合同的检查,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汽车销售格式条款合同有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对于利用合同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从严查处;查处违反汽车“三包”规定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审查汽车经销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汽车维修项目,要引导和监督其建立汽车售后及维修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汽车配件进销货台账,对维修服务的内容、时间、项目、维修质量保证期等进行登记,做到服务记录可查、配件来源可查、修理项目明示。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及有关着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相互之间及时通报监管执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2.要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市场和质量系统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工作动态的宣传。
3.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加强对本辖区汽车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遇到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
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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