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江西省第一批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通知》(赣食药监办科〔2018〕3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8年食品小作坊专项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市食品小作坊产品专项抽检任务由市局牵头、统筹实施,至少完成100批次。各县(区)局负责协调配合,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1.抽样对象:要求全市已登记的食品小作坊产品完成100%全覆盖(名单详见附表)。在完成监督性抽检任务的基础上,剩余的抽检批次重点针对熏肉、腌肉制品。
2.抽检时间节点: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完成对全市食品小作坊产品的专项抽样工作。截止4月13日前,完成对上述所有采集样品的检验工作。
3.承检机构: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机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产品国家安全标准进行依法、依规、及时、公正地客观评定。
二、数据报送:
抽样单位完成抽样采集工作后应先行将抽样信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录入上报,实现抽样数据共享共用。承检机构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同时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科和食品安全监督所,并由市局统一将检验结果告知抽样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把检验结果录入上报抽样信息系统。
三、核查处置:
市局食品安全监督所负责对全市所有不合格肉制品的后查处工作。除肉制品外,市局食品生产科收到食品不合格报告后,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报告移送给相关县区局。各县区局应确定具体承办单位负责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并严格按照查处时限要求向市局报送核查处置进度及结果。
凡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市食品小作坊专项监督抽检工作,要根据统一安排和分工,认真落实各自职责,不得推诿扯皮,共同协作配合完成好此次抽样工作。
(二)严格进度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确保4月13日前完成抽验任务。要严格落实不合格报告传递、核查处置、系统录入上报等时限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督导考评。市局将把此次抽检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内容,重点考核任务完成率、抽验覆盖率、核查处置率、信息公布报送等工作。
五、工作纪律
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虚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在抽验工作中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无故不处置、延迟处置不合格抽样报告。
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