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3号)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同时报电子版),可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jxfda.gov.cn)下载; 2、申请变更报告,注明申请变更事项及相关理由;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 7、新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 8、变更后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 9、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二)有关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及该项资料名称、序号。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3、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如企业尚无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 4、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5、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如企业尚无公章,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场地发生实质性变更,需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许可程序 | 受理4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制作许可文书2个工作日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许可期限 |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送达时间) |
许可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变更。 |
承办处室 | 保化监管处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791-88158063 |
备注 | |
联系地址 |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330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