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3号)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可登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www.jxfda.gov.cn)下载; 2、领证以来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报告;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拟生产的产品类别、品种目录、原料配方、生产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及各1批次试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自检报告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应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内容(不同类型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8、生产场地合法的证明文件; 9、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场地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并标明人流、物流及有关图例)、生产设备配置平面图; 10、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 11、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化妆品生产现场环境和水质检测报告; 12、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等); 13、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名单、资质或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合同; 1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15、委托代理人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报,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二)有关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及该项资料名称、序号。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3、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如企业尚无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 4、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5、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如企业尚无公章,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
许可程序 | 受理4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集体审核3个工作日公示7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复审3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制作许可文书2个工作日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许可期限 |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公告时间) |
许可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生产场所迁移、改建、扩建以及新增生产类别)变更的申请。 |
承办处室 | 保化监管处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791-88158063 |
备注 | |
联系地址 |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330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