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据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4、《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6年6月1日,卫监督发[2006]124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3号)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报省局一式二份):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上市、监督审核申请表,可登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www.jxfda.gov.cn)下载;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该产品生产、销售自查报告(无生产、销售的说明原因); 5、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或现场检查意见书; 6、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申请“授权委托书”;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有关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及该项资料名称、序号。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3、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4、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5、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如企业尚无公章,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
许可程序 | 受理4个工作日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审核4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许可期限 |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补齐补正、技术审评、现场检查和送达) |
许可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延续时请求出具关于产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的申请。 |
承办处室 | 保健食品监管处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联系电话 | 0791-88158063 |
备注 | |
联系地址 |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330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