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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3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
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1、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可登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www.jxfda.gov.cn)下载; 2、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包括合同的基本要件、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相应的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等; 3、委托方提供生产加工国产非特殊用途产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4、委托方仓储场所的平面布局图; 5、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应标注受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  6、委托方与受托方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卫生质量安全承诺书;  7、受托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和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8、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有关要求: 1、申请办理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以受托企业作为申请人。 2、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应注明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及该项资料名称、序号。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 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3、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4、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如企业尚无公章,法定代表人须逐页签字。 5、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6、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如企业尚无公章,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7、跨省委托的,委托方须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许可程序 (一)申请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申报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补充材料的,填写《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资料补充意见通知单》,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自收到《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资料补充意见通知单》起,2个月内一次完成补充材料,逾期未报补充材料的予以退审,退回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补报资料符合规定的,重新计算申报资料审核时间,按工作标准依据及工作程序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安排进行现场核查。(四)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由检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结束后,由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按照标准对现场检查报告和检查结论进行集体审核,并将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名单在省局网站上公示7日。根据审查结果和公示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集体审核结论。符合集体审核标准的,提出集体审核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集体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不符合集体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集体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五)复审人员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六)审定人员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审定意见一并转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七)省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将审批档案移交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审查通过的,制作《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 跨省委托的,抄送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许可期限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公告时间)
许可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接受化妆品委托生产加工的申报。
承办处室 保化监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91-88158063
备注  
联系地址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330029


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暂定)程序.doc
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doc
发布日期: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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