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零售连锁门店经营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萍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局)
许可依据: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
3、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连锁企业的三级门店,其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通过药品 GSP认证且《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类别
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零售连锁门店申请表(其中企业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规模、机构设置、管理措施、上年度销售情况);
2、申请的零售连锁门店及其所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加盖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门店放置毒性药品专柜位置的平面图;
4、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零售连锁门店的设置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负责人名单、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人员培训情况说明;
5、拟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目录;
6、医疗用毒性药品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售、运输、退货、报残缺、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7、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和其他必要的声明材料,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0、市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标准:
1、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首次申请的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审查申请单位资质性证明文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和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
申办流程:
申请→萍乡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以下简称“市局窗口”)受理(1日)→市局材料审查及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检查(10日)→市局审批(2日)→市局审定(2日)→制作行政许可(1日)→窗口送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