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局)
许可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十四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其申请邮寄证明由市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首次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或经营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批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性文件及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仅科研教学单位提供);
4、《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和交寄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和其他必要的声明材料,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首次申请的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审查申请单位资质性证明文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和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
4、申请邮寄的品种已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
5、审查投寄地邮政营业机构是否为省邮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