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萍乡市局)
许可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下称《条例》)第五十二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四条(下称《运输管理办法》)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第(一)项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第113项内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萍乡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托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由萍乡市局受理。
许可程序: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江西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从市局网站http://www.gfbaojian.com/业务服务栏下载);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相应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7、上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