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葡萄酒、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包括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及变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实施主体
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含婴幼儿辅助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其他食品之外】的上述食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条件
生产者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2.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检验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3.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6、符合各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一份(附件一);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经营范围必须覆盖所申请食品类别的生产环节2、如不是“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100米以内)平面图(企业周围各单位名称及经营范围);
5、 企业生产场所功能区分布平面图(须注明各功能区面积)一份;
6、企业生产场所设备布局图一份;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须注明关键控制点、标注性能参数(如处理量、功率等))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制度(含作业指导书)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需提供);
10、企业需提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声明中包括企业已知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
11、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原件(第一次受理日期半年以内的、项目为产品执行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如果在申报时未提供则在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时必须提供);
12、化验室所用检验设备需检定的,提供每台设备的计量检定证书及检验员资质证明(在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时提供,申报时可以不提交);
13、其他证明材料(审查细则中要求提供的,符合产业政策文件等);
注:A、如现场核查不合格企业,再次申请时,需提供整改报告,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确认。
B、以上全部材料一式两份交市局食品生产许可审评中心,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以确认。
C、企业应在人员到位、生产设备正常运转,满足生产要求的情况下提交审查,以免耽误后续的审查工作。
(二)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
企业应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换证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一份(附件一);
2、 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1、经营范围必须覆盖所申请食品类别的生产环节2、如不是“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
3、 企业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100米以内)平面图(企业周围各单位名称及经营范围);
6、企业生产场所功能区分布平面图(须注明各功能区面积)一份;
7、企业生产场所设备布局图一份;
8、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须注明关键控制点、标注性能参数(如处理量、功率等))一份;
9、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制度(含作业指导书)一份;
10、企业标准文本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需提供);
11、变更申请表(获证企业存在变更情况的需提供)及相关证明文件;
12、企业需提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声明中包括企业已知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
13、《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声明项目中无变化的,可免于现场核查),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确认;
14、化验室所用检验设备需检定的,提供每台设备的计量检定证书及检验员资质证明(在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时提供,申报时可以不提交);
15、获证期间*号项目检验报告原件(每年两份)(在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时提供,申报时可以不提交);
16、获证期间企业应当组织管理人员、检验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管理能力培训,并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时提供,申报时可以不提交);
17、其他证明材料(审查细则中要求提供的,符合产业政策文件等);
注:A、如企业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的,应在申报时一并第14、15、16项所要求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B、如现场核查不合格企业,再次申请时,需提供整改报告,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确认。
C、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提出申请的,按重新申报食品生产许可受理(产品报告参照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11条),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做出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停止生产,待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重新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可沿用原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届满后再提出申请,视为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
D、以上全部材料一式两份交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以确认。
(三)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重大变更参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发)行政审批流程)。
六、办理程序、时效
1、材料受理:市公共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工作时效:1个工作日。
2、企业实地核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审评中心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工作时效:5个工作日(不纳入承诺时效)。
3、材料审核汇总、发证前抽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材料的审核汇总;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对复核有疑问的企业组织证前抽查。工作时效:材料审核汇总(2个工作日);发证抽查:(不纳入承诺时效)。
4、审批: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将符合申请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行文,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日常监管部门。工作时效:3个工作日。
5、发证:市局依据文件要求,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由市公共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向企业送达。工作时效:1个工作日。
6、整改材料上报:企业对在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企业所在地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时效:一个月,不纳入许可时效)。
7、监督检查:企业所在地日常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并持续保持满足必备的生产条件,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工作时效:证后三个月,不纳入许可时效)。
七、收费标准
审查费:从2015年开始根据国家要求我局暂停收取审查费。
八、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市公共政务服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市公共政务中心2号楼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审评中心:0797-6791526
投诉电话:市局监察室:0799-6777810